假設保險契約期間1年
要保人A在第一次投保保險契約時違反保險法64條據實說明義務 但是保險人沒發現 1年期
間經過保險事故也未發生
之後保險契約1年期間到期後 保險契約又再繼續「續保」「2次 」(保險期間跟最早訂的
保險契約一樣都是1年)
(續保時保險人也未再要求要保人重新填寫相關需據實告知的事項)
第二次續保後 於保險期間內 保險事故發生 保險人才發現要保人A第一次投保時有違反據
實說明義務 那這樣保險人可否解約?
小弟的想法是 既然中間經過兩次續保 就已經不是原本的那個保險契約了(是新的保險契
約)
這樣的話是原先保險契約違反據實說明義務 後面的保險契約保險人解除契約好像沒有理
由
(是他自己續保的時候沒有再重新調查要求說明相關事項的)
不知道這樣的思考方向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