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問題
想請問 今天如果B是網路智財警察 或是版權方
已經蒐集到A賣假貨的證據 (跟A買了 但量很小 可能價格在千元內
A此時驚覺自己販賣盜版 可能觸及刑法
於是在收到法院傳票以及警察局通知之前 自行至鄰近派出所聲明自己的狀況
請問這樣有算「自首」嗎?
還是因為B已經開始採取行動 可能也太遲?
感謝
※ 引述《witness0828 (海員傑克)》之銘言:
: 如題
: 假設 A從中國淘寶買了一個盜版包包 100元
: 在台灣 A賣給B 500元
: 但這個包包正版的原價是 10000元
: 記得在提告買到假貨詐欺時
: 法官會有個「你買的價錢就應該知道這是假貨」的說法
: 想請問
: 所以理論上這種情況 B告A 沒什麼好告的 也告不成嚕?
: 僅有 版權方 能夠對A提出告訴 對嗎?
: 那如果A聲稱自己也是從中國網站買的 並不是製造方 甚至辯駁自己也是受害者 或轉證人
: 這樣是行得通的嗎?
: 感覺是版權老梗問題 只是今天逛街看到滿滿地攤貨突然想問
: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