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87條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20-02-09 12:41:36
剛剛看了民法87條的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這邊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錢,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買賣,將名下土地賣給丙進行脫產,
而丙再將該筆土地賣給丁,
這時如果甲發現這件事實,要求丁將土地還與甲,
丁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認為甲與丙的土地買賣為真,拒絕返還。
但如果以甲之債權人乙的角度來看,
乙可以主張甲丙兩人之間的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該筆土地進行償還,
那請問如果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張為有效,還是丁的主張為有效呢?
先感謝各位大大~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2-09 14:35:00
結論是保護丁之交易安全優先乙對甲僅是債權關係,丁之善意取得是物權關係另一方面,乙若要擔保其債權,應可事先要求甲就該筆土地設定抵押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09 17:44:00
一、民法(下同)第87條第1項但書及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第759條之1第2項;動產:第801條+第948條)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二、王澤鑑教授認為:民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是特別規定,而第87條第1項但書是一般規定,應該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王澤鑑:《民法總則》,2014年2月增訂新版,第405頁參照)。三、故本件,丁依第759條之1第2項,得主張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而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20-02-10 01:38:00
感謝兩位大大 獲益良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