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民法87條的規定: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這邊常用的例子是甲欠乙錢,
因此找丙做了一宗假買賣,將名下土地賣給丙進行脫產,
而丙再將該筆土地賣給丁,
這時如果甲發現這件事實,要求丁將土地還與甲,
丁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認為甲與丙的土地買賣為真,拒絕返還。
但如果以甲之債權人乙的角度來看,
乙可以主張甲丙兩人之間的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求甲以該筆土地進行償還,
那請問如果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
在民法上,是要以乙的主張為有效,還是丁的主張為有效呢?
先感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