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版的大大好
去年八月的時候騎車往路上直行的道路,巷口突然出現一台汽車沒減速將我撞上
初判表為對方未讓主幹道先行,我方有因注意而未注意
後續開始復健跟換藥,還好沒有什麼後遺症。
因為對方調解會上態度就是沒要賠,所以我直接提告
偵查庭時也未到,車禍鑑定對方也不付,所以我含醫藥費提出損失
1.車損5500(收據)
2.醫藥費有收據的2350(收據)
3.因車禍造成工作損失13500(無收據)
4.精神賠償25000(無鑑定)
我向檢察官提出總共三萬的賠償
但這邊因為他未到,且只有我單方面說詞,所以第一次偵查庭就結束了
想請問
1.精神賠償法官如何判定,我朋友是說通常會被打回
2.工作損失,主管允許我在家工作,所以我並無請假事由,這樣有辦法求償工作損失嗎?
3.後續對方已經向檢察官說明他沒錢償還,爛命一條,還是到處在街上趴趴走,我這樣繼
續下去,會不會得到一張廢紙(債權憑證)
4.我騎車有保任意險,請問這部分除了強制險可以請領醫藥費以外,保險的部分有能幫助
什麼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些多,因為第一次遇到要提告的狀況
再麻煩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