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地區有個攤販做小生意,本來沒事,後來有個地痞無賴就來他這邊鬧,嚇得沒客人敢
來買,
攤主報警後,警察說他沒有實質的威脅,因此無法可管。
2.某公寓有個年長怪鄰居,常常熱情要跟隔壁戶攀談,甚至常常要求進去他們家參觀,
也常常敲門藉故要跟他們聊天,
報警後,警察也說無法可約束,只能口頭道德規勸。
請問上述兩例是真的無法可管嗎?
如果是無法源依據,那受害者不就只能自認倒楣?
如果動手私刑,萬一錯手打死打傷對方,反而讓原本受害者最後變成被告坐牢。
另外要主張刑法304、305、306條的強制罪,還是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68條?
以及要在哪一階段主張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