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侵占及業物登載不實

作者: benz86 (AMG)   2020-03-21 16:07:05
1.甲向網拍業者乙購買商品,業者乙委由貨運公司運送,送貨員丙送錯地址讓A簽收,貨
品外包裝有甲之姓名,A卻簽收,A是否能成立侵占罪?
2.貨運公司未將代號甲之貨品送達收貨人小明之處所,小明尚未簽收,卻在貨運公司官網
的貨物追蹤查詢區,查詢到代號甲之貨品已送達,並由本人簽收,貨運公司辦理此業務之
人是否能成立業務登載不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21 16:38:00
無因管理
作者: wea567 (我喜歡吃菜)   2020-03-21 18:39:00
1、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基於法令、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3-21 20:02:00
簽收不會成立侵占
作者: benz86 (AMG)   2020-03-21 20:28:00
所以A簽收占為己有,不能成立侵占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3-21 20:59:00
罪疑惟輕 A如果簽的是A的名字 可以說是誤收啊...就算後來甲去找A 那也是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除非A簽甲的名字 那就有很多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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