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去年11月1日我老婆發生車禍,狀況為: 我老婆自巷口出來 , 在十字路口
與對方擦撞,對方一出車禍就說要叫救護車。警察做筆錄時,說對方骨裂。
後續也申請初判表,判定內容為:對方無肇責。
事後,我們聯絡對方希望合解。
一見面,對方就說初判表判定為我方全部的責任 , 希望賠償費用如下:
1. 醫藥費由強制險理賠 , 這是小錢可以不在意
2. 對方在親戚租的店面上班,因受傷無法去店面上班,故店租費二個月要我們負擔,
每個月二萬元店租 , 計四萬元
3. 對方的月薪:二萬元 , 二個月計四萬元
4. 對方機車修理費,自車禍至合解當天,已過二個月,還未找機車行估價,原因:
等我們一起去機車行估價
後續我們決定不進行合解,電話通知警察進行調解,但至今日還沒收到通知單。
想詢問以下問題:
1. 對方從車禍到現在,未曾主動聯繫我們 , 而我們在與對方協調合解後 ,
曾聯絡對方幾次 , 但對方都不接電話 , 這樣被動的方式 , 若是上調解或
法院,這些的行為態度對我們是有利的嗎?
2. 曾想過乾脆就拖過六個月刑事追訴期就好 , 因為我們不是不想處理 ,
是上述要求的賠償金額不合理 , 對方態度又很被動 , 也認為是我方全部的錯,
若是追訴期後,對方要追訴民事責任,要依據什麼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