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問一下
最近在幫我母親成為通緝犯這件事情跑了很多機關
因為是不起訴,而且告訴人的證據也是偽造的
卻害我母親失去自由變成通緝犯,上銬帶走
經過多方調查,確定轄區派出所沒有收到傳票寄存
要問是否有發拘票,書記官則回我說案件已結束不予回應
依照根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項,人犯住居所遷移
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
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事後也查到,戶籍資料上面寫的通訊地址的確是我住家的住址
最誇張的是,和告訴人的女兒通過電話
他說他母親所提的狀紙上面寫的也是我家住址和我母親的手機號碼
(之前已經調閱半年的通聯記錄,完全沒有法院、派出所打來的電話,為了確認
還一一把未接的陌生號碼來電,一個一個回撥)
但是檢察官卻拍拍屁股什麼事都沒有
之前也是很多人因為沒有收到傳票而變成通緝犯
留置時間長達數十個小時
向司改會投訴,司改會的律師建議可以申請國賠和釋憲
看之後的法律條文是否可以修改
不知有無熟悉這塊的可以給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