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二二八前後的旅行團,礙於肺炎疫情日益嚴重,於出發前四日向櫻雪旅行社取消
行程。
本人之旅費,囊括飯店、器材租賃、教練和其他雜項,總計約三萬五千新台幣。
起先,櫻雪旅行社僅願意退回繳交金額之三成,少於契約上明定之七成,這時候櫻雪旅
行社給本人之第一個觀感,相當不老實。
於是,本人向消保單位提出第一次申訴,在申訴後的十四天,完全沒有接到櫻雪旅行社
對本人的任何說明,這時候櫻雪旅行社給本人之第二個觀感,完全沒有積極的想與消費
者將事情說明清楚並圓滿解決。
接著,弱勢的消費者,就是本人我,只好求助於資源充足的北市立委和竹縣議員,讓他
們替弱勢的我評估,是否可以取得櫻雪旅行社更合理的退費金額。
這時,就收到櫻雪旅行社的來電,表示願意按照契約所描述之內容,將繳交金額之七成
返還給本人,出於櫻雪旅行社給本人之第一個觀感,便要求櫻雪旅行社提供與日方交涉
之退款明細。
不料,櫻雪旅行社這時似乎陷入鬼打牆之迴圈,一再重複回答:退款金額是契約明定之
項目,完全沒有要提供退款明細的意思,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回答,這時候櫻雪旅行社
給本人之第三個疑惑,聘請作業人員之教育程度究竟為何?
在更換一個客服後,似乎對於語文的理解能力有稍微高了一些,給出了下列兩個選擇,
一、消費者可以選擇查閱櫻雪旅行社之會計明細,但此時櫻雪旅行社只能退回繳交金額
之三成;二、消費者如若不查閱櫻雪旅行社之會計明細,櫻雪旅行社願意按照契約退回
繳交金額之七成。
既然契約都明定是七成,本人疑惑,為啥看個明細四成就不翼而飛了,這一系列的討論
過程,似乎反覆驗證櫻雪旅行社給本人之第一個觀感。
本人完全有意願負擔一成到一成五之繳交金額,作為櫻雪旅行社之行政費用和違約金,
在肺炎疫情嚴重肆虐的時空背景下,避免成為本國之防疫破口、增加防疫量能負擔,又
要讓櫻雪旅行社啃食掉三成的血汗錢,再再覺得相當不合理。
如有旅行或是法律相關背景之從業人員,歡迎在下方回覆或是站內信本人,讓本人能更
加理解櫻雪旅行社這一系列作為之合理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