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先生(戶籍台北)外遇人妻A(住南部a地),被對方老公起訴告民事侵害配偶權。
現在我也要告A侵害配偶權,欲在台北法院起訴A。
(我沒有請律師,但起訴狀有至公所免費法律諮詢律師看過)
去法院遞起訴狀時,收件人員跟我告知沒有明確事證
足以證明發生性行為的侵權地地點在台北,沒辦法收我的起訴狀。
即便收下了,後續台北的法院會要求我要提出『事證』,
如果我提不出來也沒辦法起訴。
我的訴狀上證物之一,有先生承認和A發生性關係的地點在台北桃園等地的文字敘述,
沒有『明確事證』,例如投訴旅館的證據。
光我先生單方面的文字坦承無法當事證。
除非我要將起訴狀投遞到A的戶籍地法院,意謂我要去a出庭。
因在南部我不考慮這樣舟車勞頓。
另外,就是連先生一起告,就可以由台北的法院受理。
因為目前真的沒有『明確事證』能證明侵權地有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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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疑惑的是,A的老公(有請律師)是將告我老公的訴狀投遞到a地的法院,
我老公也收到了,我看了該起訴狀,他們有的證據中,也沒有『明確事證』,
法院為何有受理,也發出了起訴狀?
或是我能有什麼解套的方法呢?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