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買賣 三審判無效

作者: nogood (nogood)   2020-05-08 21:03:00
甲跟乙買一塊地,乙在尾款未收到之前已將土地過戶給甲
後因甲尾款未付,乙對甲提買賣不存在之訴
經三審定讞,買賣不存在成立,甲須將土地返還給乙。
照理說,乙持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即可到地政將土地登記回來
但乙卻毫無動作。
後來乙過世了,經過二十年以後,乙的繼承人發現當年的判決書正本
乙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甲返還土地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5-08 21:54:00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作者: CKYww (CKY)   2020-05-09 04:29:00
判決應該仍然有效 依土地法第73條和土地登記規則33條 應該在判決確定1個月內聲請變更登記 要繳納最高20倍登記費的罰鍰最後繳罰鍰的是指乙啊 乙的繼承人啦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07:29:00
民法759條的意旨,法院判決確定即取得所有權,但要登記才可以處分。本題不涉及時效因為本題無「請求權」的問題。可拿判決書去地政辦移轉登記。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20-05-09 07:45:00
要小心,萬一甲把土地賣給他人了,這個判決就幫不上忙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5-09 07:58:00
民法第759條所指的「法院之判決」是「形成判決」,而本文之法院判決應為依不當得利而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給付判決」。因此本件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仍有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內政部59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 PS:我要是甲的話,就趕快先過戶給別人。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08:49:00
感謝T大,我的確沒考慮到形成判決和給付判決的差異,但原po所講「買賣不存在之訴」,可認定是給付之訴嗎?還是需應個案認定買賣不存在之訴可能是確認之訴,我覺得有無民759及時效適用需看判決書怎麼寫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5-09 13:09:00
物權行為是無因性、獨立性,物權變動之效力並不受債權行為之影響。故本件去討論債權行為無效、得撤銷或是得解除等情況是沒什麼意義的。縱使債權行為有效,亦已罹於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而拒絕給付。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5-09 13:52:00
消滅時效完成,形成抗辯,土地機關只有被動通知的份你來登記請求,土地機關受理並通知義務人,義務人期限內不反對,土地登記機關受理辦理轉移....中華民國的法律是時效完成形成抗辯權,並非原權利消滅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0-05-09 16:49:00
謝謝T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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