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買賣糾紛我在去年我戶藉地(中部)有按鈴控告賣我車的業務詐欺
後來地檢署各傳喚雙方至中部的地檢署開庭一次
之後案件被轉移至北部的地檢署(這部份我有疑問為什麼會轉到北部,
會是因為我在北部買車的原因嗎?!)
結果轉到北部的地檢署後沒再傳喚檢察官直接依照雙方供詞判被告不起訴
我不服再議高檢發回續查 結果過了很久都沒消息 今天打電話去詢問
結果從書記官的那得到的回應是 檢察官這兩天會結案了!
哪泥?!?!?!?!
這案件從中部轉到北部我沒開過半次庭結案兩次?!
這是正常的嗎?!這是正常的嗎?!這是正常的嗎?!
而且申請再議時我補的文件內容很明顯的對方詐欺
這次續查也沒再傳喚我出庭說明我真的黑人問號 (我是覺得這次也是不起訴處份)
書記官是說可以再議....可是這樣到底要拖多久
第一次不起訴時檢察官完全憑藉著對方的粗橾的說詞直接判不起訴我真的很無奈
再議後原本以為事情會有轉機結果又是這樣........
第二次的偵查結果等我收說處份書時再向各位報告
現在是對於整個司法程序完全失望啊!
難道是因為小案件就可以這樣草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