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想請比較懂法律的專業大家給我一些一意見:
我個人因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問題,無法完美達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項工作標準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還在試用期中)
此時依照法律正常的情況來說,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報資遣才合法。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事實情況卻是主管在6/1才通報勞動局,並且在三天後6/3馬上斷保叫我走路。並且還要
我簽"自願離職書"。所幸,後來查了資料沒有簽名,才主動跟主管要"非自願離職書"。
然而從6/3離職起與主管要求非自願離職書以後,主管口頭上一直承諾我會盡快發給我,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還沒有發下,並且今天打過去也是說還在處理中(都處理了好幾天
了……= =)。
故想問的是,該主管是否因為怕我太快去申請失業補助會引起勞動局注意,對公司開罰,
所以才故意藉口拖延發非自願離職書的?
如果是這樣,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實際通報資遣的十天後6/10再發給我非自願離職書的話
,是否就不會被開罰了呢?
(我手上有email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是6/3請我離職的)
因為我其實自認蠻用心在做這份工作,雖然尊重主管的決定,但對被資遣這件事還是很不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過行政罰鍰,更何況他們也是違法的。
所以想問大家我應該怎麼做?繼續催促主管快點給我離職證明?還是不管主管的口頭承諾
,趕快申請調解?或是說就算我6/10後才簽非自願離職,事後也能申訴公司太晚通報進而
開罰?
謝謝各位的耐心閱讀與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