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個理工宅,對於法學相關知識極度的匱乏
所以來發文,盼各位大大解惑
因為身旁幾位朋友,遇到了繼承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結果協議分割不成
以致土地和房屋就丟著閒置多年...
甚至有的土地或房屋遭人佔據使用或被出租,還要幫人繳稅金
就算到行政機關反映,也只有一句「那是私人事務,我們不管,但稅金必須乖乖繳」
所以聊天時時常聽到他們重複無奈loop的抱怨~~~
後來我們這群和一個美國工程師(yo man!)聊天,剛好聊及此事
這位老外說他完全無法了解我們的「公同共有」概念
據他表示,在美國一般長輩生前都會將遺囑交代給律師,過往後就照遺囑執行分配
但若是長輩生前沒立遺囑,那麼法院就會接管土地和房屋
然後賣掉,再通知繼承人來領錢,根本沒有所謂的公同共有型態
但畢竟,我這位老外朋友也是理工人,很怕他可能也不熟悉他們國家的法律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這老外講的是否是真的呢?
而我的想法是
若是真的,他們這樣的制度不但可以少掉很多家庭糾紛,而且土地也能被更有效的運用
甚至行政機關也不用對人民兇巴巴地催稅,這不是三贏嗎?
故盼各位大大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