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論鎖人家車是否有觸犯強制罪
那是對方的事
但是對被鎖車的人而言,直接把鎖給鋸了,到時候對方是不是也可以反告毀損罪?
本來想從阻卻違法去思考
但是把人家鎖鋸掉,並不符合正當防衛,也不符合緊急避難(除非剛好遇到緊急情況)
況且上了法院,估計法官仍會衡量直接鋸掉鎖是否為唯一手段
法官可能會說有多種方式可以解鎖,卻選擇了直接鋸掉不符合比例原則啥的
有這個可能嗎?
雖然是對方鎖的,於情於理,我直接鋸掉是應該,他被鋸是活該
但於法好像就不是這回事
好像沒有直接阻卻違法事由?
如果換個方向思考,他鎖我的車,但是沒鎖到鎖點,反而我開車把他的鎖一起帶走
反而也有觸犯竊盜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