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因為行車糾紛被中指
報案後提告
5月底收到新北地檢的不處分書
原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1.比中指短暫,且往來人車眾多,不一定會看到,所以不構成公然
2.被告開汽車在我的機車前方比中指的行為,沒辦法讓其他人連結到我的真實身分
6月初聲請再議
我的理由
1.他人是否確實看到,並不影響公然的構成,被告就是在有其他人車的場合比中指
2.被告是對我這個自然人比中指,而非對我的車牌比中指,何以「無法連結到社會身分」
今天收到高檢署的再議駁回處分書
直接放圖片了
https://i.imgur.com/bBCEdQQ.jpg
https://i.imgur.com/wOiKjNx.jpg
https://i.imgur.com/Dww99x1.jpg
但是發現過程陳述的部分明顯有誤
我是騎乘機車,而不是開自小客
且高檢署的駁回理由中
第一點提到「被告與聲請人均仍於各自車內」,所以他人不會知道我是誰
但是我是騎機車的,別人會看到我啊
雖然他人的確不會知道我的真實姓名
但是認識被害人與否,不是構成要件啊
第二點除了提到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之故意
但也再次提到「聲請人駕駛之汽車仍在行駛中,客觀上亦無足使道路上往來之車輛或不特
定公眾行人得因此對聲請人之名譽有所貶損或減低社會之評價」
白話文就是認定「因為我還在"車內",所以別人不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但我是騎車的啊,所以別人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只是不知道我的名字而已
而第三點說我沒辦法證明我的名譽受損
也就是三點駁回理由中,有兩點是認定「我在車內所以別人不知道我被比中指」
但該駁回理由的立基點完全不對啊
新北地檢的不起訴理由書中,明明就有提到我是騎乘機車
但是高檢署卻搞錯我的車種
甚至以此做為反駁的理由
我該怎麼辦
除了交付審判外,我還有其他救濟管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