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進社區大樓已近7年,之前都住得好好的
自從去年樓上賣掉房子搬進新住戶
開始不斷有腳步、水流、電燈開關、吸地板、追狗跑的聲音
水流、電燈開關倒都還好
主要是腳步跟追狗跑的低頻噪音非常擾人
尤其是早上6:40幾分,蹦蹦蹦的腳步聲就開始頻繁
甚至吸地板,斷斷續續直到近8點他們出去上班
晚上到家約7點重重的腳步聲又開始了
偶爾伴隨著跟狗追跑的聲音
持續到晚上10點至12點不等
他們的作息我都一清二楚
由於先生是晚班,2-3點下班回到家,通常4.5點入睡
他們早上六點多開始吵,低頻噪音總是把人吵醒
中斷睡眠導致上班精神極差
但尚未到就醫吃藥的地步,也不希望走到這一步
去年有先親自上去拜託2次,無效
對方第2次還嗆說我們這樣去打擾他們也很困擾
今年聲響越來越大,實在受不了
請管理中心去溝通
看是否至少早上可以幫忙注意一下腳步
對方堅稱,他們都是在「正常時間」活動
絲毫沒有想幫忙調整的意願
這種擾人的腳步聲已經影響安寧,因此想詢問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向警察機關檢舉。
這種低頻擾鄰,是否真的有受「正常活動時間」規範?
先扣謝回答的版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