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人們,
小弟最近與未婚妻下訂金簽約買房,
有簽一條合約是貸款不足總價75成得以解約,
當初簽約有口頭告知(但沒寫在合約上,只有本票有我的簽名),會以未婚妻名字買房(
簽約人名字是她), 但貸款人是我。
可是要申請聯徵時,銀行行員表明要我們登記後才能做聯徵,
礙於家人傳統觀念,沒辦法登記結婚,現在只好用未婚妻名字去做聯徵,
但聯徵後發現未婚妻財力貸不到總價75成,
我們現在想解約,
可是屋主現在不想解約原因是因為當初簽約口頭告知是小弟我本人出貸款,
現在卻變成用我未婚妻名義貸款,
如果最後要打官司的話,是對我們比較不利嗎?
請板上法律高人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