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師你們好,
有關於占用國有地的問題想請教~
公公家前幾年被國有財產署通知因占用國有地,
要依民法179應給付不當得利,
計算期間從民國98年8月至通知日前的計算日.
占用面積為8.11平方公尺
房屋是30多年前自家地蓋成,
當初也依法鑑界與申請建照跟使用執照,
且同一條路數十戶居民均有收到通知
想請問,
如果我繳款,是不是代表我承認占用?
如果不繳,會有什麼罰則?
我們是否有權利主張並無占有國有地之事實.
因為當年也是經過鑑界後才蓋的.
又如果可以主張,需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是不是需要先去地政事務所再申請鑑界?)
(還是備齊當年文件去國有財產署申訴?)
還是各位大師有甚麼更好的見解?
另外,因為公公家的案例,
很擔心自己的房子會不會在數十年後也遇上同樣的問題.
有甚麼方式可以預防莫名其妙變成占有國有地?
感謝各位,花時間閱讀我的PO文,
如果能提供意見,更加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