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ty23 (Marty)
2020-08-23 18:35:46一個老練的吸毒仔,對自己吸毒後無辯識能力及控制能力而對可能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一事應該是有預見性。檢察官應該要打這一點。吸毒仔在吸毒前就有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了。
回樓上,這必須提出過去有吸毒後攻擊人的紀錄當佐證。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02:48:00行為人知道自己即將適用毒品;和自己欲藉由施用毒品來犯特定之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Q大和b大的推文內容有點出來。然後,既然提到德國法制,若有興趣研究,德國刑法很特別有趣(像不作為救助罪,公民就被課予一定社會角色的連帶義務…等等)。*施用毒品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0-08-24 14:05:00原因自由行為前階段要有殺人故意
作者:
muaci (無)
2020-08-25 08:29:00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範圍應該有嚴格的限縮吧,不然酒駕的每個人都沒有殺人故意,是不是都不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