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從刑法導出臺電員工是公務員?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0-09-05 14:31:47
※ 引述《MrTaxes (稅務專家)》之銘言:
: 刑法第10條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因為看到一個題目是關於電表上的封印是否屬於公文書,
: 那麼前提是,臺電的員工必須是公務員。
: 而依行政法的分類,台電公司屬於國營事業,並非政府機關,
: 所以可以排除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
: 而台電從事供電的業務並非是機關依法委託,而是台電本身的業務,
: 所以也可以排除第2款的定義範圍。
: 那麼台電員工是"依其他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 請問是依甚麼法令?
: 而所謂的法定職務權限,是否限於公權力行為? 私經濟行為也算嗎?
: 請問大家的看法...謝謝
先講結論
(1)台電供電行為係私經濟行為,非公權力行使事項。另外台電承辦業務者,亦不是政採
法規範之行為,故非屬授權公務員。
(2)台電員工製造電表封印部分,因非屬公務員,其封印為私文書。
(3)身分公務員部分,95年後不是。
以下判決內文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重上更(三)字第 210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行為後,依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及實務見解,因臺電公司為公營事業

關,其從事公司職務之人員,固認為屬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惟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之刑法(下稱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已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偻依法令服
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
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易言之,臺電公司雖為公營事業機關,惟係依公司法組織,
其員工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自不屬於新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
一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
至是否屬同條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類型,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
之處理權限而定;按臺電公司供應電力予社會一般大眾(包括公司、工廠等),乃按雙方
合意之供電契約,復由臺電公司依用電客戶每月使用電量核計電費,究之乃屬「私經濟行
為」,而非「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且臺電公司承辦此業務者,亦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承
辦、兼辦或監督採購行為,自亦非屬「授權公務員」類型;而按刑法上之公文書,依新刑
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是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別,需視
其是否為公務員基於職務所製作而定;按電表封印,正反兩面刻有「臺電」字樣,顯為表
示該電表已經檢驗加封,為正確計算供電的標準,鉛質封印并非表內機件,而為表示一定
用意之符號;惟臺電公司固為公營事業機關,然其從事公司職務之人員(指單純之供電)
,應認為非新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已如前述,因之,該封印雖為臺電公司服務人員所製
作,表示一定用意之符號,究之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以同法第二百十條之
私文書論。』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0-09-05 14:40:00
謝謝...我看到的公文書是民國六十幾年的決議見解,新的比較合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07:48:00
刑法上公務員這個東西見解跟法條都修了很多次如果看到舊決議舊見解會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06 10:34:00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這出來都多久了。 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10:59:00
非法律本科出身很容易看到奇怪的(修法前)考古題啊...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06 11:19:00
還有108年第5次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06 13:15:00
感謝樓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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