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掉落了遺失物
撿到的人知道失主是誰(因為上面有名字或是其他原因)
但是故意不直接還給失主
反而拿去給警察局
甚至故意跟失主宣揚說 我撿到你的東西囉 但是我不能還你 你自己去警察局拿囉
(當然 會這樣搞,本意通常就是出於霸凌)
然後東西也真的送去警察局,沒有自己吞掉
請問這種情形,有可能觸犯刑法嗎?
侵占罪感覺有點難,唯一可能是,不想直接歸還時即已認定侵占意圖
後續送警局就無損侵占成立
另一種可能強制罪?失主原本不需要跑警局,卻故意讓他跑警局
當然,主觀原因是為了故意霸凌失主
這樣有可能成立什麼罪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