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同事騎車在一般道路上,直行時被路邊另一名
準備騎出馬向馬路的騎士撞到車尾,對方受傷
1、同事在約100公尺外已看到橫向準備騎出的人
,對方靜止,所以正常騎過她旁邊時遭撞
2、警察認定同事肇責比例大
2-1 未依規定減速
(同事車速被超過一般道路限速)
2-2 未禮讓行車
由於對方有受傷,不過在正常騎車看到路邊有機車
騎過她前方時被撞,為何警察認定我方肇責較多?
現在對方已提出過失傷害求償,真能成立嗎?
問了身邊的朋友,
大家都說對方有受傷就一定會成立
這點比較納悶,因為看到對方所以車頭閃過後
對方卻突然騎車撞擊我方車尾導致受傷
如照警察描述,在路邊看到其他機車,
行進間的車必須完全停下?
或是車頭過後車尾甩尾來閃過靜止車突然的啟動嗎?有點扯...
同事準備被開庭,所以來請教版上大大有什麼看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