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gUnit (peace)
2020-10-05 23:21:19大家好,目前服務的公司規定底下員工不可兼職,但假使掛名其他商號負責人(不給薪且
不參與營運),這樣是否算是違約?謝謝各位先進解惑
ps.問過公司HR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作者:
BigUnit (peace)
2020-10-05 23:23:00底下推文挑3位送100P幣感謝幫忙哦
形式上就是兼職,不是嗎?在法律上無論是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你都要對商號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0-06 01:19:00掛名其他商號負責人(不給薪且不參與營運) <-這種人的是佛心來著,又或者不曉得「負責人」在法律上的重擔
形式掛名實際上有無利益不是公司想知道的,至少這員工背負的風險不是員工所任職的公司想體諒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6 10:12:00公務員一堆因為掛名負責人,慘遭停職的嚴厲處分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7 16:27:00有公務員服務法的標準來看,兼職業務所稱的業務指「經常且反覆的作為」或「腦力或技術的營業行為」,另外還有掛名經營者,則算是公務員商業經營禁止的範疇。但一般民間企業的「兼職」定義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只能依照公司解釋 只是我有點好奇有沒有違反憲法工作權的保障。
作者:
BigUnit (peace)
2020-10-10 23:45:003位發送完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