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iehart (chieh_art)
2020-10-06 23:35:48抱歉大家我法律盲有個問題
我是勞動事件法已經暫免徵收裁判費只收1/3,想要試行和解如果成功看法條是可退還已
繳裁判費2/3。
法條如下
第84條:
Ⅰ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Ⅱ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所以是我要繳清所有剩餘2/3裁判費再退還我2/3,還是原本暫繳的1/3退還2/3呢?
再請各位大大釋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