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今此事發生緣由為,
甲方曾提出建議,請乙方將名下一棟房子之方屋使用權交給甲方,
甲方可協助乙方尋找新房屋,並以甲方名義貸款並購買新房屋,
但甲方貸款後並未主動告知乙方,且將其貸款之挪為自用,
直到貸款單位聯絡到乙方,乙方才知此事,
乙方逼不得已將其房屋賣掉以償還債務及其利息,
當初是由仲介協助乙方將債務匯給貸款單位,所以有這樣說明。
乙方是否可以提告甲方詐欺罪?
如我今日想要擬稿請甲乙方簽名證明此事發生經過
是否可以?
如果第三人向警方報案此事,是否警方會著手調查?
如:
欠款證明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一、事發經過:
甲方曾提出建議,請乙方將名下一棟房子之方屋使用權交給甲方,
甲方可協助乙方尋找新房屋,並以甲方名義貸款並購買新房屋,
但甲方貸款後並未主動告知乙方,且將其貸款之挪為自用,
直到貸款單位聯絡到乙方,乙方才知此事,
乙方逼不得已將其房屋賣掉以償還債務及其利息,
爲證明此事發生之事實,特以此欠款證明做為日後乙方向甲方索取欠款
二、事情陳述之事實擔保:
甲方以及乙方願意以自身名義擔保上述之事實,且任何一方皆無遭到惡意逼迫,
以致簽下此不符合事實之欠款證明,如有任何偽造等情形,
是為藐視法律,並願意承擔任何法律之責任,如偽造文書罪。
甲方簽名
身分證
地址
乙方簽名
身分證
地址
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