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ersafari (啤酒狩獵)》之銘言:
: 請教各位大大:
: 車禍刑附民訴訟進行時,能否增加原告?
: 目前父親因車禍致殘,讀判例時發現:
: 民法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想增加我、及母親同列原告,求償精神損害,有何方法?
: 算承受訴訟嗎?
: 或是需額外提前訴訟?
: 感謝各位
:
不好意思,我粗淺的了解。
應該是依民訴第255條第2款基於同一事實,提起訴之追加。
而且不僅僅是追加當事人,連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的都有追加。
因為家人和爸爸的請求權基礎不一樣。
基於訴訟經濟的理由,應該是可以在同一程序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