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過勞基法但真的無解
求各位大大提點
員工A來面試+觀摩第一天
第二天正式工作
第三天詢問是否能接受工作內容
表示自己多份兼職無法勝任 但其室友員工B願意試試
員工B來面試+觀摩共五個小時
第一天告知隔天可以來正式上班
但第二天上班前二十分鐘傳line給另一個同事表示無法上班
老闆很生氣 經由電話告知這樣的行為十分不負責任 如果隔天不來上班就不支薪
發薪日當天員工A來店裡領薪水
老闆跟員工A說明了員工B的事情經過
並給予面試+觀摩+第二天上班的薪水
並表示這樣造成老闆的困擾
該發的薪水還是會發
但員工B從來沒出現也沒有傳訊息給任何人
今天勞工局來店裡表示接到檢舉
想調閱員工B的出勤卡
但員工B只觀摩五個小時
原本第二天正式上班要給他出勤卡與納入勞保的資料
現在陷入個羅生門
想問大大這樣的情況有違反勞基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