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討論一下,
如果被人在社群軟體評價「沒禮貌」,
足以構成侮辱嗎?
因為今天要去做筆錄時,
警方一直要我斟酌是否要提告,
他覺得不是類似婊子、廢物的謾罵,
只被說「沒禮貌」可能無法成立。
但回來想想,
被發文評論的感覺真的好糟糕,
即使不是像被罵王八蛋這麼直接,
而是類似用人品負面的評斷來攻擊,
如此能否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07 02:30:00不構成.........
作者:
songzhen ((#゚Д゚))
2020-10-07 07:24:00你是高貴到不能被評論嗎還是只要不是正面形容你就要查水表
作者: Nipperdey 2020-10-07 08:41:00
該除罪化+1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7 10:18:00不會構成。如果行為人有依據認為被害人此舉為客觀社會經驗的不禮貌事由且具確信者,不會構成公然侮辱,另外有無禮貌也是客觀可評價之事,如高矮胖瘦美醜,是有別於辱罵、謾罵之情況。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0-10-07 13:35:00不會構成 而且你可能在地檢署就會被檢察官洗臉
檢察官要怎洗臉啦 我就不鳥他就好啦 又不是被告他說話 我眼睛直接往旁邊看 檢察官也不能拿我怎樣總不可能反過來起訴原告吧
作者:
songzhen ((#゚Д゚))
2020-10-07 19:20:00會因為不爽就告的人 要怎麼無視洗臉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10-07 22:11:00有沒有那麼脆弱?話說我已經被三個人提告一個叫忠孝,太瞎或時不我與,報案就沒下文。一個叫王X勝,舔共外宣,提告後一直想和我和解。偵查不起訴後銷聲匿跡,不知是否與本案有關聯?一個最近收到通知書,還不知道是哪個版哪個人。就當我有罪,被告第三次終於被定罪,你學習記取經驗。沒學習記取經驗,輸入法跳錯字。三案都筆錄、偵察,兩案後續承辦、地檢署、書記官。假設最後定罪,至少一個簡易庭,多則兩庭以上,律師不算偵查庭、準備庭、簡易庭和法庭,調解委員會或開院前調解就都當義工,也要交通伙食費。為了罰我3000塊,耗費這社會成本時間與金錢符合比例?以上還是我幫對方祈禱能告成且定罪,無罪或不起訴呢?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20-10-08 08:27:00除罪化的意思是我可以隨便罵上列的各位?尤其心情不好的一天,而上列的各位都為我的言論自由感到欣喜?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10-08 10:14:00回樓上,除罪化是免除刑責,嚴重還是一樣提起訴訟類似通姦除罪化,避免濫訟浪費社會資源。簡單說就是刑法的認定比較嚴苛,而且提告不必付費。民事訴訟雖然相比比較沒有約束力,但要自費,濫訴自己要付錢其次是認定標準並沒有整齊劃一,很難有一個正確分界。有人罵「芭樂」被判公然侮辱拘役25天有人罵三字經卻被判定是口頭禪,無罪。
我其實也覺得妨害名譽應該除罪化,每次有人問我什麼內容構成什麼內容沒事,我都只能說我真的不知道QQ
作者:
songzhen ((#゚Д゚))
2020-10-08 17:25:00因為不是每個人那麼玻璃心 被罵就會崩潰 只會覺得罵的人是小丑而已自己想當小丑 覺得除罪=隨便罵 你覺得那樣很光榮也是可以啦除非你覺得通姦除罪=你週邊的女性都會跟人通姦
最好是罵芭樂被判公然侮辱啦 明明就是罵爛芭樂少一個字差這麼多啊 原來那是另一件案子 不過另一件罵芭樂的也不是只有罵芭樂而已 前後還罵一堆其他的而且主要是因為芭樂和原告名字的諧音有關
作者:
Hagero (動詞)
2020-10-16 21:01:00你理他幹嘛?拜託不要為了這種是增加司法機構的負擔還有浪費社會資源,訴棍就是有你這種人的情緒不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