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0:57:46新聞背景:《影/館長槍擊案 竹聯和堂寶和會幹部疑是「中間人」》https://tinyurl.com/yyxpapte
館長陳之漢槍擊案,新北市刑大追查出館長槍擊案槍手劉丞浩正是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旗下成員,去年北市內湖槍擊案槍手陶姓男子於槍案前躲藏處所,正是劉男所租,警方認為寶和會長林姓男子、幹部施俊吉涉有重嫌,昨天動員上百名警力兵分多路在北市酒店及新北市等地,「逮捕」林、施及幫眾共9人到案,並「查獲」上百箱假酒,警詢後今天將依「組織犯罪、殺人未遂、擄人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新北市刑大、林口警分局暨刑事局偵一大隊共組專案小組,報請新北地檢署玄股檢察官陳詩詩指揮偵辦,經過長達1個月跟監蒐證,7日中午持「拘票、搜索票」兵分多路前往雙北地區展開行動...(後略)。
針對今天一些新聞報導的用詞,吾人有些疑問,盼能請教各位版友、先進。
如果僅依據上面的內容以及引號用詞,就犯嫌的部分,新聞中提到警方有使用「拘票」,所以推測應該是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逕行拘提,而非依第88-1條緊急拘捕(雖然條文也用逕行拘提)才對。
又根據所犯之罪,應有符合逕行拘提的要件,例如刑法殺人未遂罪的刑度即符合第76條第四款。
然而,稍早在看電視新聞報導,似乎大多都是用「警方發動搜索『逮捕』了...」這個用詞,但嚴格來說「逮捕」根據刑訴法應該只有「第88條現行犯逮捕」、「第87條通緝犯逮捕」以及「第228條檢察官逮捕」三種樣態。
所以總感覺有點怪怪的。
另外,針對搜索的部分,上面這篇新聞有提到「搜索票」,所以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的行為,應該是根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
不過吾人認為,形式上就這樣的案件,警方如果想透過刑訴法第131條第一項對人的緊急搜索似乎也不是不可以?畢竟警方本身已經持有拘票,即可以對人為緊急搜索。
但或許為保全程序,或是盼能從中找尋更多證物,畢竟如果是對人的緊急搜索,原則上就不得搜索不能藏人的地方。
最後有關「查獲的假酒」,換言之應該是已經被扣押的證物,而扣押程序應算是第152條的另案扣押。
簡單整理一下個人的理解:
1.警方「逮捕」館長槍擊案的有關犯嫌,因有向檢方申請拘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76條的逕行拘提。
2.新聞中所稱的「逮捕」,更精確一點應該是「拘提」。
3.警方「搜索」竹聯幫寶和會,因有向檢方申請搜索票,因此是依據刑訴法第128條的有令狀搜索,但實際上警方也可以依據同法第131條第一項為對人的緊急搜索。
4.「查獲的假酒」應理不會是原案搜索票中記載的「應扣押之物」,但因為刑訴法第152條的規定,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扣押之,因此屬於「另案得扣押之證物」。
以上不知道有沒有錯誤,盼請各位討論、指正。
感謝
作者:
CKYww (CKY)
2020-10-08 21:18:00已有拘票的狀況 拘提時用的是130條的附帶搜索 跟131的緊急搜索不一樣唷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1:23:00謝謝回覆,可是130的附帶搜索是以執行拘提等行為時的安全為目的,確實是有附帶搜索沒錯,這我沒補充到,但查獲的假酒除非是身上攜帶的,或可觸及之處,不然應該不是用附帶搜索查到的扣押物(?
作者:
CKYww (CKY)
2020-10-08 21:27:00假酒的部分 因為警方有搜索票 應該是152的另案扣押吧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1:28:00是,我內文是這樣推測,但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所以詢問
作者:
CKYww (CKY)
2020-10-08 21:37:00另外 131條第1項第1款的是對人的緊急搜索 主要是找人 所以對物不能任意搜索 也只能在目視或手臂或10公尺範圍內進行附帶搜索 不然也會是違法搜索 應該是這樣(?
報導用詞對不上法條很正常啊..你不會看到新聞用拘提的 永遠都是逮捕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1:53:00131第一項第一款,不一定是限於目視,犯嫌可能躲藏衣櫃,仍可搜索,但抽屜顯然不能藏人之處,應該不能予以翻動。可以明白新聞用詞不正確,只是吃飯看電視時,還是覺得怪XD
作者:
CKYww (CKY)
2020-10-08 21:59:00嘛 我的意思是緊急搜索時 對物不能任意搜索 只能找人的時候順便發現緊急搜索是用在持有拘票但沒搜索票不能直接進入住居所的狀況 而且好像限於法官簽發的拘票而你的第3點 如果只有搜索票 沒有拘票的時候 雖然能進入住居所搜索 但不能直接拘提嫌疑人 除非有符合緊急拘提的要件這案件看起來是沒有符合所以搜索票和拘票各有其限制 所以這案件才會同時使用不知道我有沒有搞錯你的意思xd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2:11:00但如果是利用第88-1條緊急拘捕(逕行拘提)的話,就可以不用拘票,在搜索時加以逮捕了(?,畢竟殺人未遂應該符合第88-1條第四款的要件。不過話說回來,那些人也不是都全部都有執行殺人未遂行為...感謝分享
作者:
CKYww (CKY)
2020-10-08 22:29:00第4款也不是只有重罪就好 還要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且檢警都準備這麼久了 其實也不緊急吧xdd
作者:
mayth (Robert)
2020-10-08 22:32:00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