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共有問題

作者: ken88787 (ken)   2020-11-06 22:03:21
最近長輩有土地共有要買賣的問題
想請問
1.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權狀上要怎麼判斷。目前土地及建物權狀上權利範圍部分只寫了
「*****幾分之幾*****」
2.查了土地法34-1條。有提到共有土地之處分可以不需所有共有人同意,只要人數及應有
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過2/3,人數可以不算,但下面又提到,「以公同共有準用之」,意
思是分別共有不適用這項規定嗎?但公同共有會有所謂的「應有部分」嗎?
3.土地法有包含地上建物嗎?
不知道發在這合不合適,再請大師解答,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6 22:28:00
有寫[幾分之1],就是[分別]共有阿就[準用].....[準用] 就是 [比照辦理]公同共有就是比人頭數而已地上建物?? 你要看還有沒有權啊.....而且還有優買權耶
作者: rockido (123)   2020-11-07 00:47:00
謄本會註明公同共有 沒註明通常是分別共有公同共有會這樣標註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分之1********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7 09:47:00
去找最新的專書來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09:55:00
rock大那個已經是第三代繼承,大家懶得去處理第一代亡故,第二代繼承,或許還有動力寫分配協議書而二代某一位之後百年,第三代懶得去分這些零頭小地就演變成這樣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11-07 11:11:00
因為繼承的關係所以這種問題很多,要嘛大家比擺爛例如永和孫家,就乾脆一起捐出來蓋國父紀念館。要嘛就是協議、無償,其他人辦理拋棄繼承。要嘛辦理多人簽證拜託書耐心脾氣大考驗只是意外頻傳,容易演變成前兩種結果浪費時間。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7 11:49:00
備妥資料,找懂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付費諮詢。主要是因為你連基本觀念都不清楚。土地法第34條之1就是民法第819條第2項及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不然共有物之處分依上述民法規定,是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同意處分之共有人的依據有兩說:一、(法定)代理權說。二、(法定)處分權說。光這一個法條,就能寫一本專書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12:47:00
當年要是不修法,很多土地都被綁死動都不能動....
作者: Nipperdey   2020-11-07 15:23:00
建議找不動產專長的律師 付費諮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19:31:00
土地法可以視為是民法特別法之一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07 22:42:00
不動產法律是很複雜的法律,因為相關的法令太多了。土地法第34條之1在法律上及實務上都有很多值得研究及探討之處,但一般人要從零開始是不容易理解的,才說不如備妥資料向專業人士付費諮詢。
作者: ken88787 (ken)   2020-11-08 01:01:00
謝謝各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1-15 10:21:00
看你要賣土地及建物,還是持分,兩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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