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問了幾個律師,大家的說法都不同,有的說領了資遣費與失業補助對
我要走訴訟不利,有的說沒有差,所以這是要看法官的看法嗎?
那如果我已經領了遣散費跟失業補助,有補救的辦法嗎?
※ 引述《refine1117 (Rachel)》之銘言:
: 之前在郵局儲匯單位工作,進去三個多月時經理認為我有犯重大缺失想辭退我,後來營
管
: 科跟我約談,給我兩周改善期,兩周後主管跟營管科都認為我有改善,隔日調到郵務單
位
: 看我是否能勝任。我在郵務單位表現不錯,但又過兩周人資忽然以我前三個月的表現為
由
: 要辭退我。目前我已簽了非自願離職書也向勞工局提出恢復僱傭關係的調解,這期間我
都
: 有找律師諮詢,知道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且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才能解僱。
: 但今天我又找律師做比較完整的諮詢,律師認為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很主觀,這對我比較
不
: 利,且認為恢復僱傭關係通常在調解時無法和解,所以調解時自己與親友出席即可,不
用
: 請律師,若調解不成,走法律途徑時再請律師即可。
: 我想請問如果我無法勝任,為甚麼在我轉郵務單位後,每周六業務最複雜客人最多時還
要
: 支援儲匯,這樣不就代表我是可以勝任的嗎?
: 另外聽律師講完感覺勝訴機會不太大,律師認為如果要比較同時間其他局新進人員表現
也
: 必須通過郵局提供資料,中間是不是有公正性的問題。
: 想請問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讓我知道自己有甚麼考慮不周全的地方,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