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工作是從事房屋租賃業務,
底薪+成交後抽取8%-20%的服務費作為獎金。
前幾天109。12。15老闆娘通知資遣,表明該給的公司都會給,請我交接完就可以走了。
因疫情關係目前屬於淡季,手上待處理案件不多,當天交接完便表明隔日不再來,但有告
知公司要我來我還是會來,因有預告期,公司同意不必再去。
今天公司小姐通知我,我預告期沒去上班扣掉謀職假要用特休折抵掉,嗯...跟當初說的不
一樣,沒關係這是公司的權益我認了。
然後重點是要扣回我的獎金,他說因為是屬於服務費,按照跟客戶之間的合約長度依照我
離職的日期下去用比例扣回。
例如
某案子合約為一年獎金為6000,合約還剩半年,要求我繳回一半3000元給公司。
請問這樣合理嗎? 公司一直主張是服務費,所以要退還。
我禮拜一已經打算直接到勞工局申訴,想說先請教各位先進的看法以及意見。
我的看法是,服務費是公司對客戶所收取,公司給我們的是獎金。獎金依法不能扣回吧?
PS. 公司沒有打卡記錄沒有人事規章沒有獎金發給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