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民國98年5月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市政府裁罰30萬元並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民國100年與105年分別被行政執行署請去報告財務還款計畫,
但朋友一直失業無財產可供執行.
想請問現在110年市政府還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對朋友強制執行財產嗎?
請問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與以下函釋,行政執行的時效是否已在民國108年五月失效了?
市政府已無法再執行這筆罰鍰?
(朋友找過兩個法律諮詢律師,2個律師皆告知欠政府的錢一定要還,
行政執行的債權憑證就像一般民法行政執行債權憑證一樣, 可以一直無限期展延,
所以請朋友一定要去還清欠市政府的罰鍰), 請問兩位律師見解不知是否與事實相違背?
法務部民國101年6月22日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函釋
一、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
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
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二、行政執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
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已
開始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交由行政機關收執者,不生
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行政機關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10 年內,得再
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