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harma (é”)
2021-01-27 18:40:24我上一篇寫的不太完整
補充修改如下:
A 和 B 常常聯絡,兩人關係熟絡
(這可從過去雙方的通訊紀錄得到證明)
然後 A 寄毒品(或違法物)給 B
包裹收件人寫 B 的名字
案發時,B 被驗出持續使用毒品(或違法物)
最後司法認定說
沒有人會那麼蠢把名字寫明在包裹上啦
理所當然 B 一定不知情
所以沒事兒沒事兒
柯建銘兒子事件有機會成會判例嗎?
造福之後遭遇類似情形的人
本件之事實認定為「政治問題」,並非「法律問題」,懂嗎?
沒有判例,但要解釋也是可以解釋,罪疑惟輕A寄東西給B,沒有其他證據要怎麼認定東西是B叫A寄的?不能是A知道B平時有在用所以出於己意孝敬B嗎?你可以去搜一些無罪判決,比這個更可疑的其實還算常見,我最近才看到一個...至少要同時抓到B給A錢或是指示A把東西寄到哪裡的證據才能認定是B主導啊B用跟A寄一定有關係嗎?B不能找C買?使用有使用的罪啊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1-27 21:56:00如果大家這樣說你看不懂換種方式說:柯p算是阿扁的御用醫師吧?夠熟吧?兩家為了阿扁的病情一定要常聯絡喔符合你的常常聯絡、倆人關係熟。所以如果寄毒品給柯p,柯就要入獄?你的邏輯如果成立,要弄人太簡單了。先跟你裝熟常聯絡,再寄毒品給你。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1-01-28 00:28:00驗得出來有殘留的時間範圍很廣啊怎麼知道是在台灣使用? 這要檢察官證明只有殘留的事實 有可能在台灣也可能不在台灣的時候使用罪疑惟輕下會認定不在台灣有殘留就等於有「在台灣用毒品」那去荷蘭吃大麻蛋糕的人不就很容易被冤枉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1-28 00:53:00樓上,如果驗出有殘留等同確定有吸食。只是在台灣吸食持有罪責與運輸販賣不同。換句話說:不能免責,他們也會拼沒運輸沒販賣也是為何每次毒蟲或是明星被抓到都承認吸食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1-01-28 00:59:00樓上大大的意思是確定「在台灣」有吸食?
在台灣有沒有吸食這點其實就看入境時間啊毛髮跟尿液殘留的時間都不一樣 比照入境紀錄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21-01-28 05:03:00對啊 可以看入境時間 不過持有/運輸的故意在本案沒有什麼直接證據至於使用那是另一個問題 應該不是本案不起訴的部分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1-28 06:53:00簡單講:你們要先舉證對方有犯罪,不是他自證無罪。被檢舉,如果檢舉人沒附足夠證據,如何定罪?網路言論、交通案件,因為有文字資料、畫面可查證。那麼多有關販毒電影看不懂嗎?為何要臥底?搜證困難、舉證不容易,證據不足=沒事。回到原PO說的案子,檢舉人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就算他是真的犯罪,哪一個能直接證明他有罪?他有吸食當下被抓?還是有被錄到?證據只能證明他持有,抽血只能證明吸食過。不是販賣或運輸,毒品有分級別:吸大麻的人很多,然後呢?很嚴重?成龍的兒子槍斃了?柯震東槍斃了?庹宗康槍斃了?屈中恆槍斃了?不必因為政治信仰的色彩不同就糾結這種雞毛蒜皮我剛剛提到只是冰山一角,你很在意他們的判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