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事實有一點冗長(案例中甲為本人好友),謝謝各位專業人士,如有再議可能,將委任律師提起……
關於本案甲得否再議?
案件事實
一、
甲與乙為相鄰鄰居,住在山上相鄰之平房,甲之A屋有所有權登記,為合法房屋;乙之B屋為違建,該A及B屋座落土地為國私共有土地(國產署及台銀),位於水土保持區及山坡地,(甲A屋有向地主承租土地,有合法承租權,乙B屋並無向地主承租,為竊占狀態),乙於一年前將B屋違建出賣給丙。
原本甲乙通行狀態皆無問題
A屋之後門出口,有一巷道(為日常生活進出通道、瓦斯運送必經之處),該巷道亦為通往B屋正門之必經通道。(即該通道往右為A屋,往左為B屋)
豈料,丙購入違建後,將該巷道不知誰設置之鐵門上鎖(該鐵門多年來均為開放狀態,從來沒有關閉過),丙將巷道據為己有,丙不讓甲自該巷道進出,丙自稱向乙購買違建時,買賣契約載明包函鐵門內為使用範圍,因甲無法自後門出入、亦無法運送瓦斯,甲向丙溝通多次未果,丙堅持將鐵門上鎖,不讓甲通行。(丙並揚言提告甲,如到巷道要告甲侵入住居)
(備註:該巷道甲丙皆未承租土地)
其後,地主國產署得知此事,張貼「公告」於該鐵門上,公告內容為「現況未經許可私自設置鐵門封鎖,影響公安,已涉竊占刑責」命丙拆除鐵門,否則將提刑事竊占提告;除公告外,國產署同時並發函命丙繳納五年違約金,「及限期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二、甲具書狀向地檢署告發
(一) 刑法320竊占。
因甲無法自後門進出,生活起居大受影響,遂向檢察官對乙告發刑法320竊占。
(二) 刑法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
該山區,短期內遭不明人士多次縱火,被丙上鎖之鐵門外,為里長設置之滅火器,近期消防員曾致甲家後門尋找起火點,因此,甲亦告發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
(三) 水土保持法第32條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致生水土流失……」本案「未遂犯」亦處罰之
(因本案為山坡地,丙竊占之B屋及巷道亦有水土保持法適用)因丙搬到B屋後,亂砍樹木丟置甲家上方坡地,被甲錄影存證,因山坡大雨恐造成亂砍之樹木掉落到甲家,造成損害,故甲亦因丙竊占及亂砍樹告發水土保持法第32條
三、本案之地主(國產署及台銀)表明並未與丙訂定土地租約,且已提告民事拆屋還地訴訟
四、丙為投資客,到處購買違建轉租,其中好幾間違建,都是未締租約,竊占他人土地。(甲主觀竊占故意應屬該當)
五、豈料,甲獲知檢察官竟然將丙竊占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問題:
問題一、刑法320竊占部分:
(甲尚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甲以竊占罪告發人的身分向地檢署告發,因竊占保護之法益為(財產權、個人法益),唯甲並非該巷道土地所有權人,甲之祖先已經通行該巷道有70年之久,如今甲之通行權受阻,該巷道其他鄰居能證明多年皆開放狀態,請問丙竊占土地,將鐵門上鎖,導致甲之通行權被侵害,甲是否為刑訴232之直接被害人???(好像不太像?)甲可否提起再議???
問題二、刑法189條-2阻塞逃生通道罪部分:
本案A及B屋均為平房,兩屋之間之巷道不符現行防火巷之認定,亦不符合現行防火間隔之法規,然客觀事實上,該巷道的確是甲之逃生通道,是否符合刑法189條-2「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要件。甲得否以刑法189條-2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議?
問題三、甲如得以刑法189條-2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再議,效力是否及於刑法320竊占罪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