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本人於12/3晚上約10點遺失識別證(包含識別證內的100元)
有一位自稱某某某的人,致電本人公司總機,
表明拾獲識別證,然後中途電話斷線
(12/03-12/16)中間本人有去遺失識別證貼公告尋找)
直到12/16 12:30對方來電(未顯示號碼),本人未接到
12/26 20:07來電(未顯示號碼),接通對話
我:請問您是不是撿到我識別證?
對方:對
我:請問您電話號碼多少?
對方:直接掛掉電話
12/26 20:09來電,接起來直接掛掉
本人公司屬軍方單位,有接通可能會有錄音
本人手機台哥大,要調通聯記錄也不成問題
請問是否能以以上兩項直接告對方侵占?
抱歉離題,但還是想說,為了100塊和識別證你不累嗎…抱歉我的觀點是,你掉東西也有責任吧,為了這個「微不足道」的東西告侵佔不是很浪費司法資源?有意義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2-16 23:41:00我不知道軍中的系統是否跟我們一般民間不同我們一般民間死老百姓只能調閱出「撥出紀錄」~
你知道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法定刑最高只能處以新台幣15000元罰金嗎?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2-16 23:47:00無法調閱「所有來電紀錄」與「未顯示號碼」。其次,對方可以辯稱收訊不好,無惡意。他確實有一直試圖聯絡(不論是否惡意掛斷,你無法證明。最重要的是:除非你快退伍、或自願爽缺,才有時間玩訴訟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1-02-17 00:52:00
可能有懲處問題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7 09:29:00給您一個看法 [你很無聊]你的識別證,最糟情況應該是 [直接永遠找不到]現在有人通知你找到識別證,而你卻對於裡面的100摳在意甚至要提告對方侵占遺失物.....不管怎樣,你自己遺失,該負的行政責任是你自己這種事,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最重要你這案子到不了調通聯的等級...不要拿身在機敏單位炫
337罰得太輕,所以實務上以335來處置的可能性?
很好奇,原po沒經由檢警機關調閱,反而使用軍方系統擅自調閱所得來資料能成訴嗎?怎麼覺得原po使用軍方系統做仼何事好像都理所當然的呢?為什麼由人民選出立法委員調個軍方文件這麼的難呢?原po好像是個不得了的人物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8 08:52:00那,你要選擇哪個呢? 偷偷找回來,船過水無痕打草驚蛇....對方直接丟了,你一輩子也找不著對你很重要? 然後...."啊~~~~弄丟了耶"你有沒有看過擄人勒贖案件???家屬不付贖金,然後上媒體以及通報警方,最後會怎樣???別人腦袋聰明點的,寧可把東西快點拿回來,其他東西不重要我只看到一個搞不清楚狀況,自認正義無敵的天真人士而已
很重要怎麼還弄丟呢?對方多次打電話打失主,表示對方沒有侵占的意圖,可是原po卻想動用國家力量提告侵占?真應驗好心沒好報~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8 16:49:00直接擦乾淨,丟到一般垃圾桶,選我正解
首先未顯示號碼除非是到了警檢才可能看得到資料,除非你動用國家機器,通聯記錄也只能調撥出,不過你所屬軍方,號碼有可能是軍方給的,軍方給的號碼要軍方同意,然後錄音更是無意義~總歸一句話,要報警就報吧~然後,這只是我個人想法,對方會多次打電話又掛電話,說不定是你的手機位置收不到訊號,如果,那是你私人號碼的話,要不要把號碼借給收訊良好的親人幫你接接看~
遺失地點是單位內還外?如果是外,你貼公告找,誰看的到?07 你問電話,那我們假設看不到對方電話所以不能回撥09分電話,在你不知道對方號碼前提下,怎知道是對方打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