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土地法34條-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條

作者: rufous (不願平凡)   2021-02-14 22:05:24
在法律漏洞之填補中,目的性限縮
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購權於區分所有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已填補此漏洞
土地法第34條-1就其所規定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的情形,
規定為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單獨或優先承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
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想問的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所以專有,共用及基地應一併移轉
如果是土地法的例外規定
為什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是直接寫,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不適用土地法之共有人優先承購
說真的,
我讀不出來,這條公寓大廈有不適用土地法的優先承購??
因為在專有,共用及基地一併移轉的前提
還是可以主張共有人優先承購,
並無衝突不是嗎???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4 22:25:00
公寓大廈土地跟建物是綁在一起賣的不用這個約束,那哪一個人隨便標一個單位,然後就發動變價分割,把所有住戶通通趕走就好啦....所有的公寓大廈都可以這樣玩歐....那,以後不就天下大亂???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2-14 23:11:00
法律漏洞可區別為二大類:應規定而未規定的「公開的漏洞」。不應規定而規定的「隱藏的漏洞」。前者可以透過類推適用加以解決,後者則應以目的性限縮的法律適用方式來填補漏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共有人之先買權,屬於債權性質。土地法第104條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及租賃關係時,其對基地之先買權,屬於物權性質。 至於原PO,可能還沒看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這條有點像類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的混合性質。 先買權是很複雜的東西,但近年來已有學者寫專書了,看完後你就會慢慢了解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2-19 15:01:0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就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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