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 :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 :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 :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 :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 : ,而命其拆屋還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
: : 參照)。
: :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 : 實上處分權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無拆除權限。又調解書
: : 上並無明文約定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土地所
: : 有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可能會觸犯《中華
: : 民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要注意喲!這一條是非
: : 告訴乃論之罪)。
: :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人員以公權
: : 力來拆除,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 當初在調解時,對造人希望不要花錢拆屋,所以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
: 由聲請人自行處理,聲請人想要住還是要拆都可以
: 然後對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電表,連門牌號碼都拆掉(不知怎麼拆的)
: 現在聲請人想要住,屋內沒有水電,想要恢復水電跟門牌也沒有權利
: 原因在於對造人只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沒答應拋棄稅籍
: 對造人利用稅籍資料對建物進行事實上處分權,架空聲請人的所有權
: 聲請人不能住也無法處理,請問聲請人接下來要怎麼辦?
因為稅捐處不願意配合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把移轉房屋稅籍給新地主
於是新地主對稅捐處提起訴願,要求系爭房屋重新設籍
但是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聽從稅捐處的建議把系爭房屋拆掉,只留土地過戶給新地主
結果訴願決定書認為新地主有理由,要求稅捐處另為適法之處分
也就是說,訴願決定書認為調解書對造人(土地佔用人)已非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稅捐處應該要重新設籍給新的事實上處分權人(即新地主)
但是系爭房屋已被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消滅
請問新地主(即是我)可以對誰提出損害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