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racecgu (grace)
2021-02-19 17:39:06我與某家商店有購物糾紛
金額在六萬上下以下,因此一審被法官改為小額訴訟,但我一審沒出庭(現在後悔萬分)
,後來得知賣家虛報價格至八萬多,我這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9項(為判決基礎之
證物係為偽造者)向法院申請再審,但法院卻說我提的證據是依據一審小額訴訟判決基礎
證據為指摘,未指名原裁定有何再審理由,也未說明判決有不合於496第一項或497的具體
情事。
我想請問這樣我是不是就需要賠他八萬多(而不是原本的六萬多),是否還有其他救濟手
段呢,原本六萬多帳單已經很扯了,現在又白白被污了兩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