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首先光是其車輛這個就有爭議了
所謂的"其車輛"
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也就是行照上的車主(行政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財產的所有人(民法的角度)
還是指實際上擁有控制權的人(刑法的角度)
假如今天車輛是租來的,租來的車當然不是我的財產,行照上也不可能登記我
但當時實際有控制權的是我,而將出租的車輛在借給無照者,會觸犯道交23嗎?
另一個問題,駕照和車輛所有權是兩回事
所以有人擁有車輛,但卻沒有駕照
此時如果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照的人
但是他因為沒有駕照,所以沒得吊扣的情況該怎麼處理?
1. 限制三個月內不得考駕照
2. 考道駕照後先補吊扣三個月
但是又想到罪刑法定主義,法條沒寫到就不可能自行增加懲處方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