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去年簽了一份合約,大致內容是:於公司擔任廚工一職,年終獎金分兩次發放,離
職需三個月前提辭呈,並完成交接,若無法遵守離職約定,則須歸還年終獎金,以示負責
。合約期限是109/2/1-110/1/31。
我在109/11/16口頭提辭,110/1/14提辭呈,
工作到二月底,第二份年終沒給,3/1公司跟我追回年終獎金,要我五號領薪資前以現金
方式歸還,請問我簽約時是廚工,離職已更動為托育人員,但合約沒有重簽,這樣的合約
還有效嗎?且離職前,合約就已到期了,甲方老闆也沒有在合約簽名,只有影印公司名稱
,勞工局表示,公司要追回,只能透過法律,請問這張合約是有效益的嗎?
文章很長,感謝您耐心看完,因為家人生病要陪伴,才不得已離職,沒想到變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