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要追討已發的年終

作者: q521290 (我要改變!!!)   2021-03-03 09:28:05
公司於去年簽了一份合約,大致內容是:於公司擔任廚工一職,年終獎金分兩次發放,離
職需三個月前提辭呈,並完成交接,若無法遵守離職約定,則須歸還年終獎金,以示負責
。合約期限是109/2/1-110/1/31。
我在109/11/16口頭提辭,110/1/14提辭呈,
工作到二月底,第二份年終沒給,3/1公司跟我追回年終獎金,要我五號領薪資前以現金
方式歸還,請問我簽約時是廚工,離職已更動為托育人員,但合約沒有重簽,這樣的合約
還有效嗎?且離職前,合約就已到期了,甲方老闆也沒有在合約簽名,只有影印公司名稱
,勞工局表示,公司要追回,只能透過法律,請問這張合約是有效益的嗎?
文章很長,感謝您耐心看完,因為家人生病要陪伴,才不得已離職,沒想到變這樣。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1-03-03 12:22:00
離職最多也只有前一個月告知
作者: q521290 (我要改變!!!)   2021-03-03 12:42:00
因為公司難找人,所以立了契約,還要員工沒照做就歸還年終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03-03 13:08:00
獎金啥時發放?畢竟你提離職的時間點在契約時間內.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21-03-03 13:12:00
合約肯定有效,不用想,但是勞工局沒說錯阿真的要還錢等他打官司再說
作者: q521290 (我要改變!!!)   2021-03-03 13:15:00
去年七月發放第一次年終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03-03 15:44:00
怎樣也要時間後再提離職啊...
作者: q521290 (我要改變!!!)   2021-03-03 16:02:00
即使職務不一樣,也不影響合約效益嗎
作者: passion6331 (我是小八)   2021-03-03 16:13:00
給他 吧
作者: q521290 (我要改變!!!)   2021-03-03 17:30:00
謝謝大家!似乎只能認命了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21-03-05 23:22:00
勞基法就員工需提前幾天提出離職的日期已有明確規定,該契約另行約定三個月已明確違法而無效,基礎規定無效,後續的賠償義務(繳回年終)亦不發生,管見供參。此外,二月份的年終獎金若經約定即屬薪資,公司不得自行宣稱你必須繳回,而自行扣除,已屬違法,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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