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公司A任職,跟公司A談好預計3~4月負責案子結束後離職
不過2月的時候有入股前同事開的公司B,
雖然錢不多但因為公司很小所以也有掛名董事
公司B類型跟A一樣,不過當初進入公司A時沒有要我們簽競業條款
未來有機會的話有可能會跟公司A搶生意(但不是刻意要搶)
==
想請教的是:
1.公司B剛成立也還沒開始運作,這樣小弟能被公司A告背信嗎?
2.離職去公司B後,公司A能用2~4月的這種尷尬的狀態當理由找我麻煩嗎?
應該他們就管不著了? 除非我有在2~4月做了些不該做的事情?
3.我查了一下背信要有造成對方受損或者我藉此謀利才能告的成,
除非我在離職前利用A的關係去把生意挪給B,不然應該都沒事?
不過就算告不成,公司A能夠無條件無證據單純要讓我一直跑法院而告我嗎?
麻煩大家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