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此次太魯閣號事件疑問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5 19:00:30
小弟初學刑法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如果今天太魯閣號事件
台鐵確實有加裝護欄
然而工程車還是滑了下去
因為工程車太重了
護欄終究擋不住工程車的重量
於是一樣發生今天工程車倒臥鐵軌的情形
李姓司機是否能抗辯:「即使加裝護欄仍不能避免悲劇發生?」
另外倘若李姓司機辯稱他已經這樣停在斜坡上很多次了
新聞也說已經施工好幾年
李姓司機是否能辯稱:「我停了這麼多次,只有這次滑下去,所以將工程車停在斜坡上與
工程車掉落鐵軌,兩者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感謝各位指教~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05 19:02:00
無須認定假設事實。這類重大案件都會找工程專家鑑定,違反工程常規至少都是過失。工程的公共安全都有一定的要求,光看那個現場照片,最好公安會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1-04-05 19:36:00
不是怎麼判都最多5年嗎?...不如直接承認失誤.
作者: tommy134075 (tommy134075)   2021-04-05 19:56:00
過失犯的定義是只要行為人創造出法不容許風險,然後又真的出事了,就符合過失既遂你總不能說我闖紅燈這麼多次都沒撞到,所以這次撞死人純粹是巧合?當然不合理阿他停在斜坡上已經創造出滑落的風險了而且現場的公安也是不符合要求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5 20:18:00
其實闖紅燈撞死人的事件在新聞上蠻常見的吧但是工程車從斜坡滑落發生意外好像真的沒那麼常見這樣是否符合108台上127判決所謂:「惟至少具備「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如果說李姓司機將工程車停放斜坡已成習慣且以往停放車輛的期間我相信有許多列車經過該路段,而且都沒事,如此是否仍具備通常皆如此或高度可能的或然率?我個人是認為相當因果關係可能無解,但是如果用條件因果關係搭配客觀歸責,還是可以讓李姓司機負起責任
作者: rockido (123)   2021-04-05 20:44:00
你誤解相當因果關係了 被告停幾次的抗辯是他自己的事情而相當應果關係是要事後『客觀』審查一且情狀通常停在斜坡上面本來就有滑落的風險不能解釋成啊 工程車斜坡滑落不常見 這樣推論過於主觀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1-04-05 20:57:00
用經驗法則來抗辯因果關係也太薄弱了吧...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5 21:51:00
感謝r大 我再思考看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4-05 22:22:00
田氏父子一直逼你口交,大家裝沒看到~終於案件爆發被媒體揭露,但因為長期沒事所以無罪?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5 22:53:00
不是這樣說吧J大跟旁邊的人有什麼關係?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1-04-05 23:48:00
其實我也覺得護欄效果不大,然後斜坡停很多次沒滑下去…現在滑下去了,被告辯說無因果關係,所以呢?請問原po學的法律是判被告無罪嗎?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6 01:15:00
回應L大 我並沒有說要判被告無罪 而是我認為可以利用條件因果加客觀歸責讓司機負責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6 01:16:00
1:護欄不是阻卻違法的要件2:刑法不能用習慣法,習慣法亦不能當阻卻構成要件3:一般正常有理性之人對於車停斜坡會有可能滑動皆有預見可能,故不能當作重大因果偏離而阻卻構成要件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4-06 07:21:00
我舉的例子很瞎,你可以輕易分辨跟他人無關~為何你自己會被其他的因素所困擾?類似應注意而未注意,重點是在「有無」過失、是否故意。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21-04-06 08:46:00
抱歉再問個問題,非法律人看因果應該是“車子掉下去被火車撞到”,前面提到停的位置,圍籬,護欄也頂多就是罪責輕重的理由之一吧?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6 12:32:00
各位版友將相當因果關係定位在「車子停在斜坡上本來就會下滑」這個部分,而非整件事是否具相當性,我會再好好想看看,感謝各位指點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4-06 12:58:00
如果按照目前的資訊,他們是吊掛作業疏失造成車子滑落。有一篇文章我現在找不到,找到我再補上~大意是說:歐美與日本在發展鐵道工程歷史已經經歷過各種工安意外所以對這些工程都有相關的要求規範,就是想避免憾事發生但台灣人習性,沒出事都會覺得有些要求太嚴格、便宜行事就算是停車,有拉手煞車,有放擋板,車子滑落有馬上反應結果也不會是如此。違法施作、吊掛作業並沒有做相關的動作,本身就有問題。這個人還有偽造文書想規避責任的前科,很多資訊還要查證如果我們車子停在平地上,土石坍塌造成他人傷亡~追究責任一樣是看我們有沒有過失。
作者: ultratimes   2021-04-06 13:52:00
這次的重點不在有沒有過失,而是過失還是故意只要事情發生後未積極阻止事情發生即算故意(事情發生後 包括車落下去 撞到前 撞到後 通通算)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6 16:33:00
相當因果關係只能侷限用在具備緊密時空(時間空間)之事件上,我想你應該要先了解什麼是(能預見)再來了解相當因果關係,當然你要用德國那派客觀可歸責也行,前提是你要真的了解什麼是風險,不是簡單用條件理論加客觀可歸責就能處理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6 19:07:00
關於某些版友將相當因果關係定位在「停放工程車於斜坡上,工程車本來就有可能下滑」,對於這點我突然想到新聞說李姓駕駛宣稱他有拉手煞車。如果將拉手煞車這個事實考量進來,是否仍能認為「拉手煞車的工程車仍會下滑」,這件事具相當性?意即拉手煞車,車輛還是會下滑,那世界這麼多汽車廠設計的手煞車用意是?如果是,那各國是不是應該開始立法車輛一律禁止停放斜坡?以上~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4-06 19:28:00
如果依照目前進度,他的車子發動中進行吊掛作業~簡單講是吊掛時失去平衡,有沒有拉手煞車我覺得影響不大吊掛作業,很多工人都操作不當,沒有經過專業訓練。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01:36:00
實務上只要駕駛車停斜坡導致車輛滑落,都有相當因果關係,要停就要承擔更高注意義務,換句話說!在路上開車,因為車輛機械故障而導致撞傷路人就不用吃過失傷害嗎?答案還是要的!最終傷害乃出自於駕駛之車輛所致,何來沒有因果關係?立法限制車輛禁停所有斜坡更不可能,只能在具有維持重要公共利益下而為限制方有可能,否則限制人民權利過當,難過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檢視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7 11:26:00
有因果關係啊 但是是條件因果關係而且I大提到的限制人民停車自由的權利,何以需要重大公共利益下才能限制?我認為此時並非涉及人民身體、生命等重大法益侵害,採合理審查標準即可,因此相當可能合憲。以上~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14:36:00
建議你先由憲法開始學,在多看看大法官釋字,再由中央地方各法規建立法感,再來學刑法,一開始越級打怪練功不太好
作者: a23395080 (路過看看)   2021-04-07 15:45:00
回應I大 我學過憲法了喔 如果你不同意採用合理審查標準 至少你也提出不認同的理由吧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18:35:00
所以你的觀點是(車輛禁停所有斜坡)是合憲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4-07 20:43:00
有夠滑坡.....
作者: ixdezqdxd (Distance)   2021-04-07 21:16:00
XD!住陽明山的人民們有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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