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Ⅰ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
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Ⅱ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意旨,部分繼承人之一人或數人,得就被繼承人之
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此即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實務上,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文件上有蓋章之繼承人,始取得所有權狀,未蓋章之繼承
人攜帶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至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付清按法定應繼分之登
記規費、書狀費及罰鍰,亦可取得所有權狀。
至於要不要去領所有權狀?如果是一堆公同共有人,很難處分、管理的話,有沒有領
所有權狀其實也沒什麼差。
PS:很多人是怕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73條之1,會被政府列冊管
理、最終標售,才跑去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土地所有權人是一大堆公同共有人
的話,不辦繼承,讓政府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來處理,其實也是一種不錯的處理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