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1-05-05 04:15:45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如果警察認為某人有製造非常變故的可能性,但當下某人還沒有任何動作(例如在外面睡
覺或是在屋內沒出來)警察為了避免這非常變故發生以維持治安,警察可以依警械使用條
例第4條第ㄧ項第ㄧ款進去屋內或去在外面睡覺的他把他殺了嗎?或是用槍械把他弄傷?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5-05 11:40:00
當然是個案認定,你覺得網友看起來像法官嗎?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21-05-05 16:56:00
能夠說服法官就行認真回一下,請再看一下同法6,7條有解答
作者: kaufman (夏承琳)   2021-05-05 18:11:00
第六條,不把他殺了沒辦法避免非常事故發生,應該沒有逾越必要程度。第七條,把他殺了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避免非常事故發生)才會消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5-05 18:53:00
要是炸彈客要引爆炸彈,那開槍當場擊斃合於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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