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走在路上被某直播的經紀公司看上,
並邀約我和我太太前幾天一同到他公司聽他講直播工作的內容,
那時候簽約訂定了6/1開始進行直播。
但太太離開公司回家後再仔細了解直播和合約內容後,
發現自己沒有那個能力也沒有時間可以勝任那個工作,
必定會違反合約的內容,所以我和太太討論後,
想要撤銷契約的內容。
但是契約中提到
「乙方(我太太)不得提前解約,若有違反,
乙方則須賠償甲方(經紀公司)新台幣1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如雙方另行約定有分潤機制者,乙方亦須同時賠償甲方本合約剩餘期間之預估分潤...」
因為原契約是6/1開始直播,
所以我們還沒開始進行直播,
另外我們也沒有從經紀公司拿到任何金錢補助。
請問這個懲罰性違約金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