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的民法總則裡,講到民法190條動物占有人的意義,有一段寫:
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他人
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在前揭例題,甲有某狼犬,出借於乙,甲與乙皆為
占有人,甲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
我不明白的是,941說對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如果拿租屋來想,房
客因租賃占有他人(房東)之物,所以941指的「該他人」是房東,房東是間接占有人。
拿來狼犬出借的案例上,乙借來甲的狼犬,乙對他人(甲)之物(狼犬)為占有,該他人
(甲)為間接占有人,不是這樣嗎? 請問為什麼王澤鑑會說甲才是直接占有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