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以測試名義要求他人填資料再提告

作者: ultratimes   2021-07-03 14:01:54
公司開了一個新的系統
上面的人說,為了要測試新系統,請員工先用的個資下去填資料
以方便"系統測試"
個資是公司提供(名字 性別 身分證字號全是模擬的)
但要求員工用"自己的手機" 連上公司的網站進行"測試"
當測試完成後,卻指控員工,在公司的網站"留假資料"
涉嫌偽造文書
這樣搞人,有可能觸犯"誣告罪"嗎?
查過法律誣告必須子虛烏有才算誣告
但這邊員工填假資料是事實
只是當初認知名義錯誤,公司故意說測試用,測試完卻又不認帳說是偽造文書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7-03 14:10:00
只有u大師才會想出這種案例。
作者: ultratimes   2021-07-03 14:59:00
這哪是我獨創,這和行房後女方越想越不對,超像的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7-03 16:48:00
現在台灣已經同婚合法,你什麼時候要跟蘇先生結婚?你們婚帖一出沒人敢缺席,一個打擊人格一個告對方律師。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7-03 21:30:00
說道同性結婚,違反憲法公序良俗的定義,台灣法官真的亂搞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7-03 22:16:00
1樓和3樓ww這幾天有爬文瞭解了一下,針對二人過往種種,個人具體建議是尋求心理諮商,透過專業協助,或許得以拋開過往糾結之點,邁向新的人生階段。給原波:律師不是不能成為被告,但前提是該律師要客觀上有具體違法之情形。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運用其專業為權利之主張或答辯,都是民主法治國家再正常不過的事,也符合律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公益色彩角色。怎麼能單純因為兩造訴訟上立場、角度不同,就把對造律師也拖下水?照相同邏輯,病患因身體不適至不同診所看診,不同醫師間的診斷或醫療行為也不見得會完全一致,那病患是不是也可以對客觀上未違反相關醫事法令或醫療常規之醫師,僅憑自己主觀上認為不順眼或不滿意,即對該醫師提起訴訟?如此,顯然荒唐,而且是直接對於訴訟或醫療制度的嚴重破壞。又司法資源極其有限,非常寶貴,有人濫訴就會排擠真正需要之人的使用機會。在法院裡看到被告(當事人)亂告法官、檢座或辯護人(訴代),甚至書記官的,真的很無言。之前某院院長就曾受不了被告一再濫訴,直接當庭逮捕並職權移送檢察署,以誣告罪立案偵辦。給某樓:你的意見跟民國75年6月28日的法務部代表意見相似;我鼓勵你可以去看看106年5月24日公布之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針對二人過往種種」→精確一點,「針對板友們提及之二人過往種種」,文義避免誤會ww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07-04 12:20:00
火星人解釋過:他告對方律師是要嚇阻有雄厚背景的對手~簡單說就是赤腳乞丐告財團旗下的律師團,想嚇嚇對方。http://i.imgur.com/8hDCM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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