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沒有ptt帳號代po,以下以第一人稱敘述
我與前女友及另外二個室友一起合租房子(無簽訂紙本合約,僅口頭約定),而租約是由
三位室友向屋主簽訂,前日我被前女友以安全帽毆打,隔日去驗傷、報案,把部分重要行
李先搬出,並表明因顧及人身安全,無法繼續合租,三位室友表示即便搬出了,剩餘的房
租仍要照付,但照付了還是不能回來住,並要求我先把剩餘的房租一次繳清,才願意讓我
把剩下的行李取回(被家暴隔日醒來,我的鑰匙已被拿走)
1、若我自行找警察、鎖匠開門拿行李,會違法嗎?
2、我因為前女友的傷害行為無法繼續合租,前女友及室友卻要求房租需照付,且照付還
是不能回來住,若我已無居住事實,剩餘的房租還是要照付嗎?